加强管理,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发布时间:2010/9/7 14:03:00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按照规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工程,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发生过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新开工项目手续时,其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5%。
  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应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后方能开展担保业务。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承包商在向保证人提出索赔前,应书面通知业主,说明索赔原因,并得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索赔理由的书面确认。业主支付保函采取见索即付的方式,即保证人无需介入对被保证人违约事实的认定,只要权利人在保函的有效期内,按索赔程序向保证人出示相应的索赔文件,保证人应当立即无条件地就担保金额向权利人支付索赔款项。凡未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实施,将有效遏制目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未按照施工合同履约引发的各种纠纷,切实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率。据了解,该市将根据在房地产项目中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进一步扩大工程担保的范围和担保内容。